各有关单位:
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目的,需要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经过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各有关科研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从野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开展野外资源调查科考活动的,应依法依规报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审批范围内开展科研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野外资源的干扰和破坏。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1年11月9日